释义 |
法律分析:“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一个专业的名词,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为。因为该类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