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名股东概念及特征 |
释义 |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的实质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在于: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一、隐名股东未约定债务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隐名股东未约定债务是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他是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中一般都会有股东,这个股东有可能是显名股东,也有可能为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是有效的,公司的股东应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进行公示,且登记的股东应与实际的投资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实际存在中,却并非如此。挂名股东、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常出现的概念。 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相应的股东身份就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从表面看,挂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差别,但从股东的意思表示可以区分开来。一般而言,挂名股东在投资行为中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被实际投资人借用的,而显名股东则是主动的,其在投资行为中的行为是其意思真实表示的一种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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