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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释义
    张三挂靠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发包工程,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三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乙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甲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挂靠人张三向被挂靠人甲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甲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甲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甲公司再审主张其不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成立,对甲公司请求驳回张三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与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是借用资质关系,即挂靠关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不存在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双方所签的挂靠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因此,除非有特别约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基于其与发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因合同存在特别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账户,出借资质施工企业截留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支付相应工程款。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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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8: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