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护险帮老人干些什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生活照料是与护理对象身体单元或床单位密切相关的项目(如头面部清洁梳理、协助进食/水等);常用医疗护理主要包括根据医嘱完成的项目(如鼻饲、药物喂服等)。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照护需求,支持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明确护理型床位建设标准,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助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梯次升级。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适应农村老年人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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