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安装需要资质的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客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