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是由于“饭店”或者“马路施工方、管理方或责任方”的过错而导致摔伤的话,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饭店”或者“马路施工方、管理方或责任方”没有过错,那么自然不用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人没有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再让其赔偿这将违反民法所规定的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