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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如何取
释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以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提取公积金需要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下面,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项。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一)部分提取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由单位在当月汇缴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先将帐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2、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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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