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转让且变更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转让且变更投资人的债务处理 法律并不禁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转让并变更投资人,对财产转让前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该类型案件并不鲜见,本文针对原企业债权人、原投资人及企业财产转让后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之间形成不同类型的民事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分别作以实务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将企业资产以合理价格部分或全部转让,且企业变更登记为新的投资人,对变更前的债务未约定或约定由原投资人承担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仍属个人所有,且并未禁止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转让,故审判实践中对投资人的财产转让行为一般应认定合法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禁止变更投资人。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试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及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至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上述规定从行政变更登记角度对变更投资人的行为予以认可,可作为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原继续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投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转让且变更投资人不是解散的法定事由,故不应适用解散时的清算程序规定,而应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原则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本质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属投资人的债务。企业资产转让前的债务系原投资人的个人债务,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方式外,不能转让,原投资人为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者。 前文论述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可以转让,且转让应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对变更后的投资人之间对于转让企业资产是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支付了合理对价转让财产,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人非财产转让合同的当事人,除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及按《合同法》规定依法转让债务外,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前的债务人无权要求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债务。而原投资人与变更后的投资人之间约定原企业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 故在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将企业资产以合理价格全部转让,且企业登记变更为新的投资人,对变更前的债务未约定或约定由原投资人承担情形下,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原投资人个人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将企业资产部分或全部以合理价格转让,且企业变更登记为新的投资人,对变更前的债务约定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该类情形下,会存在以下几种状态: 1、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财产转让合同达成后,关于债务承担部分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人,其同意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此时,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 2、财产转让合同达成后,关于债务承担部分通知了原债权人,其不同意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首先根据变更投资人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属原投资人债务,其次根据前文所述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 3、财产转让合同达成后,关于债务承担部分未通知债权人。此时,首先根据变更投资人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本质上属原投资人的债务,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非资产转让合同当事人,故变更投资人前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原投资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将企业资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企业登记变更为新的投资人,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 对该类情形,会存在以下几种状态: 1、原投资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但其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变更投资人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属原投资人的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变更前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2、原投资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其完全或部分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此时如符合相关条件,债权人可选择行使权利方式。 1)《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时,如果接受资产转让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资产转让行为对原债权人造成损害,原债权人可选择行使撤销权。 2)如不符合行使撤销权条件及原债权人不选择行使撤销权,那么,由于变更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属原投资人的债务,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变更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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