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前述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所谓经两次传票传唤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用法院传票对上述人员进行两次正式传唤,在其仍拒不到庭时方能适用拘传。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所谓无正当理由通常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上述人员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如洪水等自然灾害、突然患病等,即使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没有到庭,也不能采取拘传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