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绵阳婚姻家庭律师赵梅团队律师,赵梅律师,1994年执业,四川百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青羊律协副会长、成都市市仲裁委仲裁员,成都市法院特邀监督员、成都市政协立法专家组成员。赵梅律师政治立场坚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业25年来,赵梅律师先后为百余家国家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