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执行异议程序的利弊 |
释义 | 异议听证程序应包括听证准备、实施听证和作出裁决三个阶段,其中实施听证是核心内容,包括听证调查、辩论和陈述。异议听证与民事开庭程序相比,解决的问题不仅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程序问题,其证据适用也有自己的特点。 法律分析 对于执行异议的听证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目前许多法院对于异议听证采用的是开庭式听证,即听证的目的、运作方式均类似于现在的民事开庭程序,但异议的听证和民事开庭程序相比有自己明显的特点:民事案件开庭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异议听证有些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有些则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异议案件的听证中证据适用则有自己的特点。结合工作实践,异议审查中的听证程序应有三个阶段组成:听证准备、实施听证、作出裁决三个阶段,实施听证是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包括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和最后陈述。 拓展延伸 执行异议程序:权衡利弊的探讨与实践 执行异议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它旨在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或裁定存在异议的情况。通过探讨执行异议程序的利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执行异议程序的利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使其有机会重新审视和辩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然而,执行异议程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可能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司法负担等。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权衡利弊,确保执行异议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通过深入研究并实践执行异议程序,我们可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结语 执行异议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通过探讨其利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执行异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的救济途径,使其有机会重新审视和辩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然而,执行异议程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可能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司法负担等。我们需要权衡利弊,确保执行异议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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