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