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二条  确定民族成份的原则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子女的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仍按原来的民族成份确定。 (五)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第二条 确定民族成份的原则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子女的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仍按原来的民族成份确定。 (五)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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