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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二条  确定民族成份的原则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子女的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仍按原来的民族成份确定。
    (五)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第二条 确定民族成份的原则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子女的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的,仍按原来的民族成份确定。
    (五)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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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