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父母包括 |
释义 |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4、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5、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6、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7、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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