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件可以作为铺助证件 |
释义 | 哪些证件可以作为铺助证件: 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辅助证件的作用: 辅助证件可以配合有效身份证在以下情形使用: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业务;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提取汇款、邮件;寄卖物品;办理其它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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