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选择不参与交通事故的理赔并不能影响另一方的索赔权利,除非双方达成协议放弃索赔。如果一方存在索赔需求,另一方则需要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保险人拒绝估损、拖延理赔等导致的时间和费用损失,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履行报案、勘验、协商、调解义务,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承保人不得拖延核定损失、不得为了理赔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核定损失无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变相免除或限制保险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保险人无权以被保险人未履行某项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于民事纠纷,可以自愿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