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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小贴士|保险法被保险人需防范保险合同解除的风险之三——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义务
释义
    被保险人需防范保险合同解除的风险之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义务
    1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5日,申海公司就其位于海门市海门港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存货按账面余额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责任期限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2011年9月,申海公司位于海门市青龙港厂区的合金五线车间发生火灾造成投保财产损失。2011年12月,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为消火栓系统内水压不足,导致火灾初期灭火救援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天安保险公司以申海公司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导致本案火灾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
    法院判决
    申海公司在保险责任期限内擅自拆除消防水泵房,应认定其作为被保险人未能切实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申海公司擅自拆除消防水泵房导致消火栓系统内水压不足,客观上导致火灾发生后救援工作未能正常进行,造成损失扩大,该行为应认定申海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过程中存在瑕疵,而非据此认定申海公司基于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责任,酌情认定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天安保险公司与申海公司按8∶2的比例予以承担。
    4
    律师提示
    保险法关于减灾防损的规定,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是社会效益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每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努力预防各种灾患的发生,不论是否承保,都应努力减少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同时,保险人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责任就会加重,有关维护费用就会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对于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害,一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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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