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直普通高中招生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布。遵循志愿与择优录取原则。尊重学生志愿选择,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与特长测试结果,严格按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面向市城区范围内招生;市一中面向全省6个市州招收“航空班”学生。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市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借读,也不得为已录取但未入学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