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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吗
释义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偿还
    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时,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还钱时,能向担保人追偿,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所以债务人不还钱,当然可以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但担保方式有两种,一是连带担保,二是一般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1、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对担保方式无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可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可以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建议尽早起诉维权索偿为上策。
    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即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债权人该在何时要求担保人偿还
    一般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还钱的,债权人就立即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但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最合适的时间要求担保认还本付息。
    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间的,应遵从合同约定,但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借钱给乙,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17年10月20日还清借款,丙给乙作了担保,约定担保时间到2016年8月止,这是担保期间显然早于还款时间,可视为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偿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该日起六合月内,要求丙还本付息。
    2、若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同是上述例子,但丙给乙作保时,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乙还清本息时止的,视为双方约定不明,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偿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该日起两年内,要求丙还本付息。
    3、当担保方式是连带担保,且担保合同又未约定担保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人责任。
    4、当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的,且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保证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规定
    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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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