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民身份证 到期换领和损坏换领的,应当由公民本人携带到期或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或领证时交回到期的或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当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前先进行挂失申报。属于未满16周岁公民的,监护人应当陪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