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私自做担保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夫妻一方担保债务要考量担保的性质。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保证,是个人信用担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而不是担保人素不相识的配偶。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 第二、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有夫妻共同合意。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其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除非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外担保债务达成共同合意,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担保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相对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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