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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相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怎样上诉
释义
    一、对相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怎样上诉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当前涉及“三公”经费、环境保护等九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文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新一届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门作出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要求,当前要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四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五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六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七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八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九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苏州市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市政府领导
    2.市政府机构
    3.政府工作规则
    4.动态信息
    5.市政府人事任免
    6.市政府规章
    7.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8.提交市人大报告(包括: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规划的意见征集)
    10.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11.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其他会议)
    12.市政府重点工作
    1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14.重大建设项目
    15.行政事业收费
    16.市政府集中采购
    17.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月报、重要统计数据解读)
    18.民生公益(扶贫开发、救灾抢险、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19.新闻发布
    20.征地拆迁
    2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中国苏州”是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分别对应23、21和14个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简单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可选择标题、正文、文号等)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
    3.高级搜索:设有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全文、主题分类五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市档案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公众可到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查阅相关文件。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公报》或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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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