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职责调整 (一)将自治区财政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代收代缴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行政审批和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巡视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拟定我区税收政策措施。 (二)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区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五)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 (六)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指导、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对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