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合同期满、双方解除等情形。 一、甲承租乙的房屋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该租赁关系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二、协议一方违约后合同是否终止? 合同一方违约后,该违约事项如果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的,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就会终止。该违约事项如果不属于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但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后,合同终止。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