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是证据的一种,侦查人员在查明案情进行侦查活动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案件的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诉讼法的期间如何认定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