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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的才构成本罪。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定间谍罪,不成立本罪。
    一、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绝密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认定和量刑处理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还需要基于其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二、间谍器材的种类是什么?
    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相关器材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认定,法律上对于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是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来生产的。
    三、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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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