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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
释义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的定义可以概括为,经法院现有执行手段执行后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搁置,不再采取执行手段。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终结本案执行。一旦有财产线索后,相关案件是能够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无时间限制。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终结本次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有内部的网络联查系统,能够查询到来自工商部门、房产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银行等反馈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如果联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便符合了终结本次执行的一个条件了。
    第二,申请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或者合议庭认为符合前述第一个条件报院长批准。实务中,常常还是申请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更多。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相关执行案件便会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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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