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或者在承办法官的促使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此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或者经承办法官询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承办法官可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同意就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果人民法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文义解释得出,终本的情形有二,第一种情况:财产调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并签字;第二种情况:财产调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作终本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