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厂工人加班突发脑出血,责任归谁? |
释义 | 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可视为工伤,单位不需承担责任。工厂在法律上无责任,但应给予经济援助和困难救济。医疗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死亡的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比例发放,不得超过工伤职工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分析 如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否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1、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认定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工厂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但从道义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困难救济(因为毕究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且职工因病困难也应该给予困难救济) 3、工作1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18个月,医疗期内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假设工作刚满15年)15*2=3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15个月(假设工作刚满15年)工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可视为工伤,单位需承担责任。工厂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但应在道义上给予适当援助。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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