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要回来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现在很多公司,就是披着理财的目的,然后去做非法集资的事情,面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尤其是老年朋友们,因为老年朋友们,手中有足够的钱,有时候不知道怎么去花费,然后就想着进行投资或者是理财,想要让自己的钱充分的得到利用,也就是因为老年朋友们的这些心理,让那些非法集资的人,有了可乘之机,他们会故意的引导中老年人朋友们,进行投资,给他们说投资某些理财产品,或者是投资某些项目,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老年朋友们手中的钱,到他们的口袋当中去,其实这样的现象是比较多的,所以针对于中老年朋友们,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什么投资产品,什么投资项目,想要理财的话,应该找银行或者是去正规的场合进行购买,不能随便相信别人说的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