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承租人完全可以拒绝交纳多的部分,房东确实要强迫交纳的,承租人要叫他出具收据做为证据,然后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