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购三包从什么时候算起 |
释义 | 网购三包应从商品交付之日算起。 “三包”有效期是“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网络购物下订单后,由于要经过物流配送等环节,往往要延后几天才能收到物品。若遇到商家缺货,或者快递公司因雨雪天气等导致快递延误,消费者有可能在7日内甚至15日内都无法收到所订购的商品。这时,7日包退、15日包换的“三包”有效期对消费者来说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消费者在购买前需与商家注意协商。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综上所述,在网购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享受着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一方面我们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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