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求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范本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委托书(见附件2); 5、打印逾期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6、逾期年报年度审计报告(要有报备防伪码); 7、逾期年报相应年度的完税证明(可从报税系统中下载打印,加盖企业公章;纳税总额为零则不用提交); 8、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无行政许可项目的不用提交); 9、诚信经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范本见附件3); 10、企业章程。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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