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公司债务清偿具有下列法律风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破产风险;对方拒绝受领的风险;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风险;以及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风险等。 一、如何看待对外担保公司成立的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二、股权交易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既包括商业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股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股权交易的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交易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交易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2.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2个的下限或者50个的上限。3.股权交易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因此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三、恶意逃废债的认定标准怎么弄的?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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