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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上市后股权的交易限制何时解除
释义
    公司上市后股权转让的限制期限和注意事项。根据身份不同,普通原始股需持有一年后上市才能转让,高管持股需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在股权转让前,需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情况,并注意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受让方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上市后股权什么时候可以卖
    关于原始股上市后多久才能卖的问题,根据持股人的身份不同限制期限也不一样。
    1、普通原始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那么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
    2、高管持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对于公司上市后股权的转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高管持股,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股一年后,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并注意目标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以上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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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