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用与冒用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姓名权盗用是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姓名获得自己的利益,而冒用是直接冒用他人的姓名做一些事情。 2、目的不同:姓名权盗用一般情况的目的是获得自己的商业利润,而盗用的目的并不限于活动利润,可能达到自己的一些非法目的。 3、实施的方式不同:冒用直接把自己假扮成被,冒用人来获得不法的利益,而盗用仅仅利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来提高自己的身价或者品牌名气。 一、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区别:1、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2、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盗用姓名,是指的是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姓名,是指使用非自己的姓名,冒充姓名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姓名权指的是什么它的侵权行为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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