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的效力指哪些方面 |
释义 | 承诺的效力有: 1、承诺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2、非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一、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的区别 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承诺发出的时间和迟延的原因是不一样的,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因此对于承诺超期的规定一般是认定为新要约,但承诺迟延的规定是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书只有一份是有效的吗 承诺是否有效与承诺书的份数无关。只要承诺书是受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就能有效。承诺书应在相应的要约期限内到达受邀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未确定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口头要约制定生效时间 口头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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