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担保的财产法院能否执行 |
释义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该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该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哪些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二、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当然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有区别的。物权变动的发生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人(贷款人)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林术所有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时,抵押杈自登记时设立。 三、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限到了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期限到了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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