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是 1、政法委 2、法院 3、检察院 4、司法局 5、监狱和戒毒所 法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和全权代表。 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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