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不准未经风险辨识就作业; 二、不准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就作业; 三、不准未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就作业; 四、不准没有监护就作业; 五、不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应急装备作业; 六、不准未经审批就作业; 七、不准未确定联络方式及信号就作业; 八、不准未经培训演练就作业; 九、不准未检查好应急救援装备就作业; 十、不准不了解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就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