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担保人的类型当中是包含保证人的,担保可以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以及留置; 2、保证人在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来作担保。而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去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行为。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通常就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来进行履行,而担保人不光包括保证人,当中还包括了抵押人,留置人等。 保证与担保的关系主要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来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是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也就是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比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经由合同明确进行约定的,那么债权人是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来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物的担保范围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并不明确的话,将会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所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