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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释义
    法条竞合原则:
    (一)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
    (三)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如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法条竞合概念: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关系: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相关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数个法律规范认定犯罪,且不属于前几条规定的情形(注:指数罪并罚和连续犯)的,按照下列规则,仅按照一个规定定罪:
    (一)适用特别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二)基本规定优先于附属规定;
    (三)更广泛、更复杂的规定包含了另一个规定涉及的行为,吸收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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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