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竞合制度的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如何选择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民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常常会发生所谓的竞合重叠。而当上述两种责任发生重叠的时候,需要当事人进行从中进行选择,进行择一适用,而不能要求违约人或者侵权人同时承担上述两种责任。 当上述两种责任发生竞合之后,我们需要如何完成所谓的选择,才能达到利益最大化?这里我们需要对上述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解析和分析。 上述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不同之处: 一是赔偿范围有所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从赔偿范围的角度上来说,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更大一些,但是具体到赔偿金额上还是需要综合考量。 二是责任归责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当我们选择违约责任时,只需证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果我们选择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此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情形下,要以损害为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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