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股权分红如何缴税 股权分红的缴税根据其主体形式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 一、自然人股东分红应交税金,自然人股东分红有两种情况: 1、自然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股东取得的分红,由企业按照股东取得分红金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执行不同的税率,以及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即: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居民企业)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公司为法人股东的,其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是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是免税的。 三、自然人股东投资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不需交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归自然人股东所有,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国人获得的红利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纳税金。 五、海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2008年及以后的红利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 需要强调的是,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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