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时应缴纳的税费: (一)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其取得的售房收人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简便征收,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依全额征收;(二)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其取得售房收人者应交纳l%的土地收益金;(三)出售已购公房交易过户日的前后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视同居住住房调换,同时对售房收人中用于购房的部分减免征收上述5%的综合税款售人应向税务机关按售房收入凭证交纳5%的保证金,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四)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时,买卖双方购房合同均按记载的全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向交易管理部门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并向财政部门交纳3%的契税。对于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六个月内又新购进位房的,可凭退还保证金申请确认凭证,按新购进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手续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