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
 (二)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三)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
 (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五)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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