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除了被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定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则管辖一般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和外国人犯罪,具体管辖由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审理上诉案件。 法律分析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结语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涵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同时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复杂或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则主要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外,高级人民法院还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时也审理上诉案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范围则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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