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取公积金后,单位怎么处理 |
释义 | 对于已经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根据案件情节,采取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通报其单位监察部门,限制其5年内使用公积金,同时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拓展延伸 单位发现员工骗取公积金后的应对措施 当单位发现员工骗取公积金的行为时,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立即展开内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事实准确性。其次,与相关部门或机构合作,报案并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同时,对涉事员工暂停工作,并进行内部审查程序。根据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可能包括解雇、追究法律责任等。在整个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单位还应加强内部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公积金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以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通过以上措施,单位能够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员工的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结语 严厉打击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对于已形成事实的职工,应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措施:批评教育,追回套取的公积金;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应立即展开内部调查,与相关部门合作报案并协助警方调查,同时对涉事员工暂停工作并进行内部审查程序。通过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加强内部监管和培训,单位能够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员工的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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