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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释义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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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