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分别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